洛政办〔2010〕6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更名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查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五)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负责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的事项。
(六)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职责。承担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协同执法,在特殊情况下直接进行行政执法;并代管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指导其工作。
(九)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十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本级及下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存档。
(十二)向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解释,按程序办理上级要求撤销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
(十三)协调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五)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六)监督管理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翻译、汇编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立法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机关党总支、首问服务科)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计算机、保密、车辆、保卫、接待、卫生、目标管理等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材料;协助领导处理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承办各项会议的组织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和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信访、离退休干部管理、财务、后勤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和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法规科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中的有关矛盾和争议;审查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政府规章并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的事项;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市政府立法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落实;组织指导、参与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负责组织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
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政府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代理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五)协同行政执法科
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协同执法;指导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工作;对特殊情况的直接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洛阳市行政执法绩效管理和协同执法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译审备案科
翻译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向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解释,按程序办理上级撤销或要求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本级及下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存档并适时编印成册。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人员由综合科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
1.设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号)。
2.申办程序:合法性审查:(1)按照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受理;(2)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3)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备案审查:(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备;(2)审查;(3)发布。
3.申报材料:合法性审查:(1)规范性文件草稿;(2)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3)起草规范性文件草稿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地市的参考依据;(4)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备案审查:(1)备案报告;(2)文件文本;(3)起草依据;(4)重要文件附起草说明。
4.法定办理时限:合法性审查:无。备案审查: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合法性审查:(1)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有明确批示办理期限的,按照批示办理期限。(2)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备案审查: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1.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申办程序:(1)做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2)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3.申报材料:(1)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考核、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1.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申办程序:(1)对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2)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办证申请;(3)初审;(4)报省政府复核;(5)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有效编制文件;(2)执法依据;(3)执法证申请表;(4)公告作废的,提交相关报纸、杂志或政府文件等相关材料;(5)证件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原件)、持证人证件遗失经过、遗失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6)申领证件人员的电子照片及个人材料电子文档。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遵守省政府规定时限。
6.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四)执法证件年度审验
1.设定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申办程序:(1)法制机构印发年度审验通知;(2)被审验单位提交《河南省行政执法证》;(3)审验证件。
3.申报材料:(1)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2)被审验证件单位持有的现行有效证件汇总数字;(3)公告作废的,提交相关报纸、杂志或政府文件等相关材料;(4)证件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原件)、持证人证件遗失经过、遗失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五)受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申办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依法审查;(3)依法受理;(4)调查审理;(5)作出复议决定。
3.申报材料:(1)申请人申请材料;(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复议请求。
4.法定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90日)。
5.承诺办理时限:5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85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政府合同审查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35号)
2.申办程序:(1)合同行政主体报送;(2)法制办审核;(3)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市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申报材料:(1)合同文本草拟稿;(2)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3)相关批准手续材料;(4)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申请的协同执法、联合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1.设定依据:《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洛政办〔2009〕127号)。
2.申办程序:(1)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法制办;
3.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工作方案;(3)执法依据。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绩效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1.设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职责分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或在考核中因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考核结果不准确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施问责。
(二)对审核通过的协同执法、联合执法行为进行执法
1.设定依据:《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洛政办〔2009〕127号)
2.办理程序:根据涉及的执法事项,由主办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批准方案组织实施;总结上报协同执法、联合执法事项办理结果,汇总材料归档备案。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方案和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对于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的,按照《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洛办〔2009〕115号)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追究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1)督促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作为今后5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实。
(2)督促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规划,采用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作好《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学习、培训工作。
(3)把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对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行动迅速,工作积极,措施到位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工作迟缓,态度消极,敷衍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制度。
(1)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推动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2)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主要从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情况,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议情况等涉及到法治政府建设的5个方面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积极配合执法证件的注册、换证工作。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督促各部门切实落实执法工作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现场咨询和宣传活动。
(4)督促各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通过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市政府立法顾问管理制度。
(1)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在从事法律、语言文字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较强专业能力、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中选聘立法顾问。
(2)市政府立法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参与市政府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市政府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市政府参与的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招商引资等活动拟签订的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为市政府拟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重要法制事务的调研、论证等活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3)市政府立法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市政府立法顾问应当在每届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其工作总结。聘期届满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4.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介绍新法制度。
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国家、省立法动态,及时与市委常委办、市政府办联系,认真搜集资料,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内容;主要领导认真准备,熟悉材料,做好向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介绍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5.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根据《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
(3)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成制发单位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
(4)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
6.行政执法机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
(1)绩效管理及考核的范围是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
(2)考核工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实行一项否决和多项否决制。具体应予否决的情形见《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4)绩效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奖发放、绩效工资和干部使用、立功受奖挂钩。
7.《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政府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半月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月报》制度。
(1)每周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报送的行政执法未果事项以《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主要报告内容为: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名称,行政执法未果责任单位名称,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需要做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或者障碍。请求政府协调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哪些,需要哪些政府部门协作或社会力量帮助,有哪些意见和建议,需要对哪些行政部门提醒或警示,承办其他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未果进行报告的事项;周报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在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2)每月底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逐案报告;内容包括本月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开庭情况;对有可能败诉的案件进行提示;其它未审结的案件;市领导批示案件及落实情况。
(3)每月底对受理的市政府复议案件进行汇总并逐案进行汇报;内容包括复议案件的受理情况、审理情况、审结情况;逐案说明对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其它正在审理的案件;市领导批示案件及落实情况。
8.政府合同的清理、审查、备案、建档、监督、管理、跟踪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对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实施监管。
(2)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35号),自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进行审查,其中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3)通过建档备存、监督指导、预警提示、定期报告等措施,对政府合同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9.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2)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在市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的内容要准确、完整,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法制信息发送制度。
(1)为方便全市领导干部随时随地学法用法,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本制度。
(2)每周五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委局党政一把手发送法制短信息。
(3)信息内容为国家及省市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核心条款和主要规定。
11.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主任办公例会制度;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机要文件阅读管理制度;5.机关内部绩效考核制度;6.财务管理制度;7.机关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重点工作督查制度;8.《领导周批示办理情况通报》督查制度;9.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0.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评比制度;11.《市政府公报》编辑质量规定。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上级立法,完成其调研、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反馈等工作任务;
2.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合法性的审查把关工作;完成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和市人大的报备工作;受理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3.翻译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归纳整理存档;
4.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完成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的年度考核验收工作;
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任务;
6.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工作,实施错案责任追究;
7.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组织协同行政执法,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8.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组织办理市政府委托的行政应诉案件、民事应诉案件;
9.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确保市政府不出现失信违约现象;
10.做好面向企业的执法检查计划审核工作,保障企业享有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11.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行政效能目标任务;
12.完成《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发工作,做好《洛阳政府法制》简报编发工作;
13.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法案件办理工作;
14.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法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15.加强对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的管理,指导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实施行政执法,承担协同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16.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督促其依法公正受案、办案;
17.完成市下达的招商引资、计划生育、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18.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任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制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全体人员讲风格、顾大局;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对于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耐心细致解释工作,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稳定。主任对稳定工作负总责。
认真做好连线政府网上回复工作,网上诉求回复率达到100%。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抓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认真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认真抓好干部思想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筑牢安全思想防线,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评选“文明科室、文明个人”活动,增强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规范工作,形成“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
5.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6.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编办甄别区分。
7.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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