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4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依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拟定全市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科技规划;负责审核本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区;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本辖区地质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
(三)负责查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组织监督全市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确认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管理。
(六)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征收、转用管理;承办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拟定和报批因土地征用(征收)造成的无地、少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七)负责全市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土地价格及土地市场管理。承办洛阳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和实施;承办土地出让、租赁、有偿使用方案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地产)交易市场,查处地产交易违法案件。
(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依法承办国有土地划拨方案的拟定、报批;承办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管理;承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勘测工作;管理测绘单位资质、测绘成果、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维护测量标志;负责国土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地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依法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尾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培育、建立矿业权市场;负责组织全市矿业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工作;对县(市、区)采矿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古生物化石和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三)负责监督在本市开展地质勘查的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筹集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地矿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大、中型地矿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矿科技成果;指导全市矿业权人开展科技兴矿活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开发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发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审批、出让、划拨、登记、地价、土地市场、测绘成果等信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服务。
(十六)负责协调市地矿行业的对外交流。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监督管理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七)负责申请各类国土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依法征收各类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费用;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拟定市级以上部门拨付的国土资源专项经费分配意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稳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及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督查、办公自动化、接待、计划生育、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调控和监测科
负责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青、妇、群团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全局各项专项经费的预算、经费征收、管理使用计划,管理局机关的财务经费,归口管理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业务经费;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做好土地税费的代收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测绘经费、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使用;负责系统财务统计工作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总师室
负责局系统内国土、矿产、测绘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实施洛阳市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技术规范;组织系统内科技成果的审核、申报和推广应用;负责协调局内部业务关系;组织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组织窗口办公,负责报件的受理、初审、内部传递和批准文件的发出;组织召开业务例会;督查局长办公会工作安排和负责落实的科室工作进展情况。
(六)法规监察科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立法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承办行政应诉;办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整理和编印;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制定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负责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违法测绘案件的立案,制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以及地产交易违法案件。
(七)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督办以及稳定工作。承办本级受理的、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八)耕保用地科
负责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征收、征用、转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做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承办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转用方案;负责承办因建设用地造成的无地、少地农民安置方案的拟定、报批和监督实施。
(九)土地利用科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偿使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方案;承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审批国有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负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管理;承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价管理,承办城镇土地和农用地土地级别、价格评定工作,负责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十)地籍管理科
负责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资源更新调查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确认管理;负责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土地统计工作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一)规划科
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修订和贯彻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洛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用地预审进行审查;指导各县(市)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级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十二)测绘管理科(洛阳市测绘局)
负责全市测绘勘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管理,协助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测绘统计;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各类勘测、技术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技术评定。
(十三)矿产开发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全市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的管理;依法负责对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的审批;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登记中的矿权核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矿系统采矿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采矿权矛盾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的收集与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业生产结构;负责职权范围内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工作。
(十四)地质勘查科
依法负责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进行内部核查;负责监督在本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汇集;筹集管理我市地质勘查基金;负责采矿许可证登记中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五)资源与环境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备案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起草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认定;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核发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2)受理;(3)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看;(4)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局业务例会会审;(5)征地公告;(6)召开协调会或听证会议;(7)公告补偿;(8)交纳有关费用;(9)按区域、地类、面积分别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书;(2)建设单位农用地转用计划申请书;(3)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4)建设项目规划手续;(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6)1:1万土地分幅现状图;(7)城市规模控制图;(8)被占地单位对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1)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20-24元每平方米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10-14元每平方米计收;(2)土地管理费:征收土地总费用的1.1%—2.8%。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
1.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2.申办程序:(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2)审核;(3)批准。
3.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人意向性意见;(4)抵押面积小于土地证载面积的,另行提供宗地图或坐标图;(5)土地评估报告、技术报告;(6)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申办程序:(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批准。
3.申报材料:(1)土地转让申请;(2)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3)营业执照;(4)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5)地价评估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申办程序:(1)用地单位申请;(2)审查;(3)上报市政府审批。
3.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单位请示文件;(5)宗地图;(6)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申办程序:(1)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拟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上报市政府审批出让方案;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2)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拟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拟定出让底价;上报市政府审批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土地公告;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
3.申报材料:(1)受让土地申请;(2)单位法人证书;(3)营业执照;(4)资金证明;(5)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2.申办程序:(1)用地单位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审批。
3.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请示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4)城市规划部门意见;(5)地价评估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改变尾矿资源(含有用组分的)用途许可
1.设定依据:《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3.申报材料:(1)改变尾矿资源用途申请;(2)拟利用尾矿资源综合评价报告;(3)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
1.设定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57号)。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部门编制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的核查报告;(3)由矿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矿山闭坑许可
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3.申报材料:(1)矿山闭坑申请;(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矿山开办时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证书(证明);(4)矿山开采时所占用土地复垦利用、矿山开采所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消除的验收证明材料;(5)闭坑地质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采矿权登记许可
1.设定依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3.申报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储量报告评审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2)采矿权登记审批:采矿权登记申请书;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防治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3)采矿权延续登记:延续采矿登记申请书;采矿权登记延续申请登记表;能够反映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勘查资格单位编制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4)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变更登记说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有所不同)。
4.法定办理时限:(1)划定矿区范围:20个工作日;(2)采矿权登记审批:30个工作日;(3)采矿权延续登记:20个工作日;(4)采矿权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划定矿区范围:15个工作日;(2)采矿权登记审批:24个工作日;(3)采矿权延续登记:15个工作日;(4)采矿权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1)划定矿区范围:不收费;(2)采矿权登记: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3)采矿权延续登记:100元;(4)采矿权变更登记:100元。
(十一)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3.申报材料:(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2)基层地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3)承租人、承包人提供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4)采矿权人投入生产满一年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公安局联合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1.设定依据:《刑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2.办理程序:(1)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在执行任务期间,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对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做行政处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在查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时,洛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应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2)建立国土资源和公安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与城乡规划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2.办理程序:(1)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对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2)规划部门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遇到较复杂的特殊情况,先发现土地或建设违法行为的部门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2)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共同负责,从严加强管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土地利用情况周报制度。
由局耕保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或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等业务科室负责整理原始材料报主管局长签字,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局长签字,每周五上午12时以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周报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土地供应情况、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情况、土地“三项整治”工作情况、查处违法用地等情况。
2.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4)旧城拆迁、危旧房改造以及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范围。
(5)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用土地。
3.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管理,统一控制。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途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供应;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应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供应土地。
使用城市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农用地的,应由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城市建设的需求分批次呈报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土地手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4.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在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确定一、二、三级巡查防范区,实行分片包干。乡、县(市、区)、市对一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5、10、15天一次,二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10、15、20天一次,三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各为15、20、25天一次。巡查人员要按照三级防范区的巡查周期,定期对所属责任区进行巡回检查。遇有群众举报,随时进行巡查核实。
5.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份以前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排查,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隐患点情况,并上报市局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科备案。
(2)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指定专人进行监测,准确记录隐患点的发展情况,并建立监测台帐,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
(3)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制定出防治和避让方案,明确监测、预防责任,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对受威胁的群众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建立并逐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4)在主汛期,要与气象部门联系在电视台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工作。
6.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按照“七定”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内部管理制度
1.局党组会议制度;2.局长办公会议制度;3.业务例会制度;4.月工作汇报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6.干部人事管理制度;7.公文处理制度;8.车辆使用管理制度;9.接待工作规定;10.精神文明建设制度;11.保密工作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力度,严格基本农田补划和备案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持在38.82万公顷以上的责任目标;
2.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完成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3.保证经营性用地、新设矿业权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实现国土资源收益最大化;
4.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5.确保按进度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土地调查任务;
6.配合完成企业改制工作,搞好土地资源处置;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处理好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7.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8.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空间;
9.完成市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10.完成市下达的信访、包村扶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11.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市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
12.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评比、政风行风评比名列全省同行业和市直各部门前列;
13.确保不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为企业为群众办理的实事。
(1)积极打造服务品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
(2)搞好“窗口办文”,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局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的科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大力加强以理想信念、党章、党纪国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使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勤政、为民、务实、清廉。局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管理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健全完善安全措施,加强对车辆、办公用品、财务等重要物品的管理,使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局长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及时排查掌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强信访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积极做好化解矛盾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局党组对本机关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为本机关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5.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确保本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等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创建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强化硬件建设,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局党组对本机关文明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机关党委认真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时,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编办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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