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0〕4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二、职责调整将市建委承担的全市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职能全部划转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和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三、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论证,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工作和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六)会同文物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市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洛阳工业园区、洛阳新区等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九)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负责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县乡道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信息、催办、查办、接待、机要、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计划生育以及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负责编制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局各项经费的使用计划,管理局机关财务,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和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
(二)总师室
负责协调局内部业务关系;组织窗口办公,负责报件的受理、初审、内部传递和批准文件的发出;组织召开业务例会;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主持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城市规划变更或调整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组织系统内科技科研成果的审核、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
组织拟定城乡规划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立法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承办行政应诉;办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整理和编印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负责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的立案、行政处罚决定等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新征地、旧区成片改造、出让转让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定新征地、出让转让、成片开发地块的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五)建筑与环境艺术科
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雕塑、建筑小品、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饰装修等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布置;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负责对旧区成片改造、单位总平面图及布局方案成果进行审定;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优选、招标设计方案,依法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定线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管理;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验线、中期检查、竣工验收。
(六)市政科
组织编制城市专业规划;负责城市市政交通工程、城市各类地上和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汛工程、人防工程、城市防护林带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置;负责护栏、站亭、站牌等市政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对各类市政工程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审查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类市政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负责临时市政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中期检查、竣工验收。
(七)城乡规划测绘科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测绘行业管理工作,对测绘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制定城乡规划建设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与实施;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应用和保密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基础测绘资料的综合组织与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定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范围内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八)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拟定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村镇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管理,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县乡道路区域规划管理科
负责县乡道路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县乡道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区域重大设施和重点项目前期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县乡道路两侧的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及风景环境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十)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信访稳定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向局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接待受理规划系统的来信来访,协调处理规划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等。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规划师、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六、审办事项(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申报程序:(1)建设单位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申报;(2)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登记后传递给局总师室,总师室登记并按照业务职责转交规划科(3)规划科首先对建设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局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办理与否;(4)规划科根据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事项。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报告;(2)立项批准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保、文物、易燃易爆、国家安全、净空、微波通道、涉外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1:1000现状地图3份;(5)属原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附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6)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须提交开发企业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不收费。(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申报;(2)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登记后传递给局总师室,总师室登记并按照业务职责转交规划科;(3)规划科首先对建设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局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办理与否;(4)规划科根据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事项。
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3)审核批准的用地坐标图3份;(4)批准的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6)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申报;(2)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登记后传递给局总师室,总师室登记并按照业务职责转交规划科;(3)规划科首先对建设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市政科审核道路坐标后,提交局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办理与否;(4)规划科根据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事项。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2)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3)批准的总图;(4)用地坐标图。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申报;(2)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登记后传递给局总师室,局总师室登记并按照业务职责转交建筑与环境艺术科;(3)建筑与环境艺术科对建设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局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办理与否;(4)建筑与环境艺术科根据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事项。3.申报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2)申请书;(3)电子光盘;(4)文物、消防、抗震批准文件;(5)定位、定线、方案、施工图资料。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9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申办程序:(1)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新私房时,首先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居民个人四邻意见后签署意见;(3)居民个人持户籍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城乡规划局派驻所在辖区的规划分局审批。3.申报材料:(1)居民建房申请表;(2)居民户籍证件;(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拟建房屋设计方案。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5.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到所属城市规划分局申报;(2)所属城市规划分局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局建筑与环境艺术科;(3)建筑与环境艺术科提交局例会研究后按例会研究意见办理审批手续。3.申报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2)申请书;(3)1:1000地形图及规划图纸、图件;(4)电子光盘;(5)消防、文物等批准文件。4.法定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公安局联合打击城乡规划违法犯罪行为
1.设定依据:《刑法》、《城乡规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2.办理程序:(1)市城乡规划局在执行任务期间,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公安机关在与市城乡规划局联合办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中,市规划部门是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协助执法;(2)市公安局规划环保警察支队在查处涉嫌城乡规划违法犯罪案件时,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应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3)建立城乡规划和公安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4)建立公安和规划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预案,确保强制措施顺利实施。
(二)与国土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
1.设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2.办理程序:(1)规划部门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对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3)遇到较复杂的特殊情况,先发现土地或建设违法行为的部门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2)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共同负责,从严加强管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情况,督促受理部门按时办结,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
第一条建设项目审批报件是指:凡申领“一书两证”或申领“一书两证”前后需批准的规划总图、定位图、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竣工验收等报件。
第二条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报件周报告制度。各业务科室于每周五12点以前将本周办理报件项目概况(包括新受理项目和未办结项目)报送总师室,总师室汇总整理,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
第三条项目承办人员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审批每周进展情况,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所报情况的真实性。
第四条需报的具体内容为:受理的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配建公共设施等)、受理时间、是否通过窗口、应办结时间、办理进展情况(项目进展的具体程度、办理到哪一步应明确具体)、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存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哪些问题,未按期办结的理由和原因,具体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凡未通过窗口进入的项目、未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应经业务主管局长签字同意,报总师室备案说明。否则,不列入例会议程,总师室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承办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缩短工作时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1)未通过窗口擅自接受报件;(2)无正当理由,使受理报件超期;(3)3次应列入建设工程审批周报告的项目而未列入;(4)3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周报;(5)无故压滞应上报报件、已办理报件超过5个工作日;(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机关党总支、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制的落实。2.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巡查报告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划分巡查层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特殊区域实行日巡查、对一般地区和路段实行3日巡查、对偏僻和偏远地区实行周巡查制度。责任单位要明确巡查地块和区域,将巡查范围、任务责任到人。周执法巡查处理报告制度、周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制度,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一种制度。(1)做好执法巡查记录。每日执法巡查、3日执法巡查、周执法巡查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为: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地段、发现问题和处理的情况。发现重大违法事项应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2)上报执法巡查处理周报。针对一周执法巡查的情况,如: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遇到的困难、采取的什么措施及有何建议等,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以周报的形式上报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整理后,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参阅;(3)执法巡查周报上报要及时。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周报实行每周必报的原则。周报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局法规科。
第二条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执法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重要地区、繁华路段、景观大道等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1日以上巡查未及时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2)一般地区和路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3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3)偏僻和偏远地区出现违法建(构)筑物,5日以上巡查均未发现而被市领导发现或被举报该地段出现违法建(构)筑物经查属实的;(4)发现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受理,出现不作为现象的;(5)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6)发现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构)物,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的;(7)不按规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8)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而造成工作被动的;(9)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做出具体行政处罚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城市规划执法巡查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3)通报批评;(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行政处分。
第四条城市规划执法巡查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当事人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2)负面影响较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3)负面影响大,但采取措施后能挽回部分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本单位作检查并通报批评,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4)负面影响大且无法挽回影响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5)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单位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吊销当事人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执法工作岗位;(6)发生2次以上较大过错且产生后果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洛阳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条城乡规划公示的原则。
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的公示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确保城乡规划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规划编制包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各类城市规划。(1)公示主体: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公示内容: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立意、规划目标、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的主要措施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说明等;(3)公示方法: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规划部门网站等;(4)公示时间及期限:规划方案初步确定后,进行规划方案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意见和建议,以公示形式适时进行规划意见反馈。
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公示:城市规划变更、调整是指因建设需要,调整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1)公示主体: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公示内容:变更或调整规划的理由;新的规划立意与目标;变更、调整规划的主要图纸;专家论证的结果等;(3)公示方式:采取展览、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变更、调整城市规划方案完成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经批准变更、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公示意见,完善城市规划,以公示形式适时进行规划意见反馈。
规划选址公示:选址公示是指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公示。(1)公示主体:选址申请单位或实施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2)公示内容:批前公示:由选址申请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前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性质、项目的可行性,拟选址用地范围,选址方案。批后公示:由选址申请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书号、拟选址用地范围等;(3)公示方式:采取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主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公示主体应及时把收集到的公示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双方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积极做好答复工作。
规划用地公示: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完成总平面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进行规划用地公示。(1)公示主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2)公示内容:批前公示: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用地规划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批后公示: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规划依据、建设用地性质、发放许可证证书号等。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公示方式:采取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4)公示时间及期限: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主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公示;(5)公示意见收集汇总和反馈:公示主体应及时把收集到的公示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积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双方分别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积极做好答复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公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永久建筑、对周边影响较大的临时建筑、重要城市雕塑等),市政工程(道路、管线等)。(1)公示主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2)公示内容:批前公示: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之前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标注主要详细尺寸的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批后公示:由申报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之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证书号、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批准的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效果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公示方式:采取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的形式;(4)公示时间及期限:批前公示,在接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示通知后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批后公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后7天内完成,直至竣工验收。
违法建筑查处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查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公示。(1)公示主体: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公示内容:违法建筑的名称、位置、建筑规模、违法事实,依法处理意见;(3)公示方式:采取报纸公布、网络发布、公示牌等方式之一进行公示。
规划验收公示:符合批准规划要求,各项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通过网上发布进行公示。第三条规划公示的组织和执行。(1)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2)公示项目涉及国家和军事机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3)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采用载体与格式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确定,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的维护或保管;(4)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不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附近或市区人流集中地段,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有关内容;(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乡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7)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众意见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吸收采纳;(8)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公众意见书和设计方案对公众意见的吸收情况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力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9)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议或设计构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与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并通过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做好廉洁自律。4.洛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规划选址工作制度。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都市圈范围内以及跨区域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土地和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安全、交通、能源、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要求,并与城市布局相协调,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城市规划。
第四条在城市旧区内进行规划选址,应满足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完善城市规划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五条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外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配套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重点建设工程除外:(1)国家投资建设的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已经批准或通过专家论证的重点工程;(2)公路、铁路、市政管道、水利设施、电厂、水厂、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3)防灾排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生态保护工程;(4)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5)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国防、军事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并且纳入城市统一管理(1)在市政基础设施不足的旧城区进行建设的(2)在市政基础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区进行建设的(3)在现有市政配套设施不能负担因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而产生市政负荷的地段进行建设的。第七条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用地。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在开发区或规划的工业园区选址。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不应在下列用地内进行规划选址与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相符的建设项目:(1)城市建设用地:园林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2)非城市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组团隔离带用地;(3)其他城市用地:河渠水系,风景名胜保护区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
第九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期限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腾迁。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含征收、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企业破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人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或破产清算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备案)文件资料;(3)土地权属资料;(4)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及有关协议;(5)符合要求的现状地形图或电子地图;(6)涉及环保、消防、文物、抗震、安全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开发区、吉利区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市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核发选址意见书,报市政府备案;其它规划选址,报省建设厅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和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建设单位持论证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论证主要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对城市控制开发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及城市现状的影响程度、范围的预测是否合理、适当;对影响城市安全、环境、风貌、布局等的重大事宜制定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可行等。
第十四条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或城市旧区改造中涉及50户以上拆迁的,或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会有居住的混合用地的拆迁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持研究报告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必要时须组织专家对选址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基本状况,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对当前城市和未来的影响,与城市布局的协调,与交通、能源、通讯、市政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对影响城市安全、环境、风貌、布局等重大事项制定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影响城市布局的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中涉及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内部管理制度
1.党组议事规则;2.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3.局长办公会议制度;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5.局务会议制度;6.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7.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8.业务例会制度和集体民主决策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1.文印工作管理制度;12.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加快完善规划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编研水平。着力增强城市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规划的编制步伐,完善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全面完成市、县总体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覆盖市区达到100%、县城达到70%以上;继续做好洛阳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尽早完成总体规划成果的报批工作。
2.推进新农村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着眼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科学规划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城乡互动的发展格局。积极探索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和本地特点的村庄规划模式,为实现全市村庄建设规划100%全覆盖奠定基础。3.整合规划信息资源,努力构建“一张蓝图”。全面整合规划信息资源,以控规成果为基础,层层叠加各类规划编制和管理信息要素,形成服务全市发展、引导各项建设、便于统一管理的电子规划蓝图。进一步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规划决策三维支持系统,逐步推行网上报建、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构建规划部门服务社会的新平台。4.加快建章立制步伐,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构建以《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为补充,力争健全覆盖规划编、审、管、查各个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5.加强规划效能建设,增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以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特色型、由速度型向质量速度型、由把关型向把关调控型的提升为目标,优化工作机制,完善行政链条,加强批后管理,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6.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塑造规划队伍良好形象。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规划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全方位塑造规划队伍良好形象。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达到先进水平。(二)承诺责任事项1.认真为企业和群众办理的实事。
(1)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局内部的办事程序和服务标准,定期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设置监督台,对业务科室的每位同志的岗位、职责予以公布,使办事单位不走弯路;建立便民服务留言台,使业务科室与办事单位和个人发生互动,交流工作信息;实行全覆盖挂钩服务,将所有建设单位明确专人挂钩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努力追求“零缺陷”的工作绩效;建立“绿色通道”,对全市重点工程和特大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超常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指导村镇规划。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产业向农村辐射;制定以奖代补的村镇规划编制政策,确保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落实到位。
(3)落实停车场规划。以市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规划为重点,合理设置停车场位置、规模,缓解停车供需压力;综合运用价格杠杆、市场运作等手段引导合法停车,减少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坚持停车场建设和停车需求管理相结合,合理布局建设,规范停车管理,为洛阳市构筑良好的停车设施环境。
(4)完善农贸市场规划。以传统摊主分散经营为主,积极引导建设与超市相似的购物环境,逐步实现“超市化”管理模式。
(5)完善规划公示制度。不断拓展阳光规划层面,凡所有经审批的规划项目,公示率达100%。重大规划成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民需、民生等公共利益问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参与规划例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博采众长,完善规划成果。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做好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加强对职工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全体职工廉洁从政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克己奉公,严肃工作纪律,恪守工作职责,形成纪律严明、廉洁勤政的良好风尚。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局长为本局和本系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2)承办、协调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信访事项立案率达到100%。
(3)及时排查隐患,认真化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时刻保持本单位、本系统的大局稳定。
(4)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努力提高规划信访工作的预见性,认真做好日常信访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信访责任目标。
4.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树立安全观念,掌握安全常识,落实安全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制定安全预防预案,健全完善安全措施,加强对车辆、办公用品、财务等重要物品的管理,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局长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5.认真履行创建工作责任。
保持本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建设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廉洁奉公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主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硬件建设,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编办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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