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15〕239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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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交文〔2015〕2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公路局、运管局、高管局,厅运管处、建管处、执法局: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5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32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绿色交通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等的各项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扬尘,是指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施工和小修保养作业中以及行驶在公路上的机动车所产生的松散颗粒漂浮物等。

第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相关单位及厅机关相关处室应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确保所属辖区及单位的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标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所有在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施工及小修保养作业等的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首先明确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的扬尘污染防治须采取的措施和应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等,制定科学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建设和养护工程及小修保养费用预算或管理费用中,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业主单位报批的建设与养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及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将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设和养护工程监理与日常小修保养工作细则中。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商和小修保养作业单位立即整改,直至停工进行专项治理;在整改合格并经监理和建设、养护业主和管理养护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或养护作业活动。

第六条 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承包商应当对建设、养护作业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各公路建设、养护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应大力宣传并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摒弃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和预防施工扬尘预案,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和要求,配齐配强扬尘防治专业部门、专职人员和专用设备等,通过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清扫、冲洗、绿化、硬化等防治扬尘措施,在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得到落实并经监理和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程建设。

第七条 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各施工路段或标段路基、路面及桥梁基础等施工时应避开大风、大雨、灰霾等恶劣天气。确需施工的,应按照已经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或预案等,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做好扬尘污染控制一段,切实做到对施工产生的土石方等集中堆放,并酌情采取全面覆盖、绿化或喷水洒水等措施,全方位做好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对于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等情况,各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应根据场地使用功能不同等特点,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措施;对于可以通行车辆的路段应当及时采取铺设礁渣、细石硬化、钢板铺设直到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等办法控制扬尘等情况发生;对于公路路肩、边坡等宜绿化和需绿化的地方应同步或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防尘措施。

第九条 特殊天气时,必须停止可能产生大规模扬尘污染的各种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并积极对产生扬尘的源头和现场进行降尘控制,确保不发生人为的大范围公路扬尘污染现象。

第十条 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工地的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应标准化建设,确保实现场内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场区布置科学合理、材料堆放整齐安全、隔离措施及时得当、排水设施顺畅齐全、垃圾污水处理科学等,同时对在以上区域内有车辆进出的大门出入口必须装配车辆冲洗装置和泥水沉淀池等,确保进出车辆轮胎不带泥出门上路等。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工地的渣土车和粉状物运输车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等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确保所有装置正常运行,努力对站(场)实现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工地现场的水泥和其它粉状建筑材料应封闭储存或覆盖,严禁露天堆放;不得将建筑、生活垃圾焚烧、掩埋等;不得将土石方沿途抛洒或偷倒、乱倒等;以上各类可能产生扬尘的现象均应按照规定进行集中无尘、无害化或采取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形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周边进行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工地的现场应做到全封闭,在施工全过程设置标准围栏墙等;各工地现场须做到不熔融沥青、不焚烧塑料、不乱倒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等行为;所有工地现场应按要求做到不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等现象。

第十四条 全省各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应禁止履带、铁轮机动车等驶入高速公路;对拟驶入高速公路的易抛洒(如:敞篷、泥污等)机动车必须按标准或要求处置后方可发卡放行。否则,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有抛洒、扬尘等现象的机动车须及时予以告知、劝阻和处置;对高速道路两侧建筑区域内的秸秆焚烧等易产生扬尘或污染现象的行为须采取及时劝阻和制止等工作;对停放在服务区内的易抛洒(如:敞篷、泥污等)机动车应查明入口站名和车主、车辆主要信息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做到对易抛洒(如:敞篷、泥污等)机动车进行认真纠正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清扫应以机械清扫为主,人工清理为辅,在清扫时,要避免发生扬尘等现象;对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或垃圾等,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做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快速清理,保证路面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 对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破损等影响车辆畅通的现象,应首先设置警示标志后,在做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组织进行快速修复和处理,同时认真做好修复处理过程中扬尘控制与治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要进一步加强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公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严查处造成公路扬尘污染的各种行为。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驶在国省干线及重要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上的机动车抛洒及扬尘现象须及时纠正;全省各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须对进站检测的机动车的抛洒及扬尘现象进行彻底纠正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国省干线公路清扫应以机械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加大机械清扫的比重,尽可能减少公路扬尘现象,人工清扫力争达到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标准;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增加喷洒等治理扬尘的力度与次数;同时要坚决避免清扫过程中发生的再次扬尘污染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路面维修保养和路面病害防治工作,努力保持路面平整,尽量减少车辆颠簸撒漏等行为。同时加强对排水系统及沿线通道管涵等的疏通、管理等,防止因淤积而造成的路面污染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抛洒滴漏”带来的不良影响,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对装运沙石、煤炭等营运车辆完善覆盖蓬布等遮盖措施,从源头上防治漏洒等公路扬尘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真抓严管,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的路子,为绿色交通和美丽河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四条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和相关责任人信息等,并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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