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61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社会救助家庭声明的户籍、人口及其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全面、客观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重要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掌握的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地要抓紧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机制,加快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及时高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查询需要,及时反馈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确保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使用的数据准确、完整、有效。
(二)坚持授权查询。民政部门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时,须经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授权。经授权后,民政部门方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查询需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三)坚持安全保密。开展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应坚持专人查询、手续完备、程序严密,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安全实施。要建立信息查询工作责任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工作,做到谁查询、谁负责,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四)坚持重点抽查与不定期复核相结合。对群众举报或在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中发现有关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要重点查询其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不定期对其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查询内容和方式
(一)查询内容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点等数据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查询比对后,向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项包括:与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对应的账户类型、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余额,以及截止时点拥有有效的理财产品名称、理财账号、截止时点理财产品份额/价值等。
(二)查询方式
1.介质交换方式。民政部门采用介质方式以电子表格形式将需要查询的信息数据送交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后按约定方式及时反馈民政部门。
2.网络化交换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利用专用通道,通过前置服务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换信息。双方根据信息交换量确定网络类型、带宽及所需的服务器配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银监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加快建立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机制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信息查询工作,及时梳理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信息查询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民政部门、银监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抓好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主动会同银监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制定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的具体办法,规范信息查询程序、时限和结果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信息查询的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个人名下存款等金融资产方面的信息,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规范查询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需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的,须经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授权并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签字确认的,应以其他合法方式确认授权。授权书应规范、统一、合法。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依法成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相关查询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查询事项。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需求时,应按照查询工作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对于民政部门符合要求、手续完备的查询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拒绝、推诿。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民政部门、银监局要加强对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信息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有关地方银监局视情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和泄漏共享信息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0037.html
本文关键词: 民发, 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 银行业, 金融机构, 社会救助, 家庭存款, 金融资产, 信息查询,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