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116号《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30 22:50:33

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


民发〔201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编办、省农办(农工办、农牧办、农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审计局:

为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深化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拟于2015年5月至10月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为主题,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深入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三、工作形式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方式分阶段开展。各地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名义开展辖区内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民政部会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对部分省份进行督查指导。督查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对财务凭证、入户访问等。

四、督导内容

(一)政策出台情况。

1.省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或省级贯彻落实《办法》政策文件情况;

2.省级或各级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有关政策文件情况;

3.省级统筹研究出台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情况;

4.省级或各级出台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文件情况。省级出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政策文件情况。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情况;

5.省级出台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政策文件情况。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县以上各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

2.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

3.县以上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4.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县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发挥情况。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1.2014-2015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情况;

2.2014-2015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服务管理情况。

1.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保障情况,村(居)委会协助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2.省级财政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情况,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3.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开展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工作情况;

4.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应用情况,数据上传情况,本地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总体情况;

5.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开展情况;

6.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7.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

2015年5月至6月中旬,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二)全面自查阶段。

2015年6月中旬至8月,各省按照《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了解社会救助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切实将社会救助各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各省要在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

2015年9月,民政部会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围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内容,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抽查,加强督导工作。

(四)总结整改阶段。

2015年10月,督导组指导各地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各省在帮助地方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将全省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至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汇总各地情况,形成总报告,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同时视情上报或通报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围绕督导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切实将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统筹联动。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是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2015年重点工作之一,同时还列入了民政部2015年督查计划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要注重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着力攻坚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要及时收集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每月至少2次向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各地要善于借助多种媒体渠道,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挖掘传播正能量的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民政部 中央编办

中央农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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