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社保〔2016〕19号《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01 04:01:45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工作的通知


郑社保〔2016〕19号

 


 
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受理时间

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20日

三、办理流程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2016年度社会保险年检,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www.zzsi.com)下载《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

2、参保单位按要求进行注册后,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有工资变动的参保职工工资及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并按要求上传资料;

3、网上申报完成后,参保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预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业务。(无法完成注册或无法进行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可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注册。)

4、参保单位在办理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对五个险种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核定单位缴费情况,统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年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其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2、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

3、2015年度财务年报;

4、财务凭证或工资表原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五、具体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有关规定,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社会保险年检完成的次月对2015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

2、社会保险年检及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核实申报。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征缴窗口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年检。累计欠缴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

4、对于险种不齐或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参保人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应完善补充险种,同时确保各险种数据保持一致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参保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对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应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确实无法转移的参保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年检申报窗口核实后可先行办理年检业务,待年检结束后及时完善。

5、属于破产、改制的参保单位,应提供破产、改制文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其余营业执照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且无法提供破产、改制文件的参保单位,不予年检,所属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6、在职人员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在职人员有工资变动的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进行申报;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实际实施操作,在职人员预发增资部分不纳入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待个人增资标准明确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并按规定做相应月份(2014年10月起)的补缴处理。

7、在职人员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在职人员有工资变动的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进行申报,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实际实施操作,在职人员预发增资部分不纳入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待个人增资标准明确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并按规定做相应月份(2014年10月起)的补缴处理。

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并审核通过后,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自2014年10月起补收相应月份个人账户差额。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开始进行补收。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具体落实,待实际增资数额明确并发放后,相关将按照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的构成口径,再次组织参保单位进行申报,并自2014年10月起再次补齐相应月份个人账户差额。

9、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如行政级别(科级及科级以下不需申报)无变化的不需申报;有变动的应按规定携带资料一并完成年检,自2016年6月1日起,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如行政级别(科级及科级以下不需申报)变化的要及时申报,不再另行通知。

10、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年检业务时需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联网划拨或银行托收信息。

六、 注意事项

1、2016年7月1日新的社会保险年度开始后,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先出示已完成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2、参保单位在办理工资申报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可拨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到附近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办事大厅咨询,具体地址如下: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办事大厅地址



3、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将在2016年年检工作开始后,启用预约微信公众号,有关年检申报的相关事宜将在微信平台上发布公告或通知,请您及时关注。微信号:zzsbv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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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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