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综〔2013〕27号《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全文
国铁综〔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履行政府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相关组织机构代为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司),作为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指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铁路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铁路行业标准目录;
(四)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处罚单位、处罚决定;
(六)年度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八)履行铁路安全、质量、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和技术监督职责的法定依据、监管制度、程序、部门以及监管情况通报;
(九)局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信息;
(十)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
(十一)铁路行业统计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国家铁路局公告、公报等;
(二)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等。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
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信息用途和获取方式。
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五)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铁路局(含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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