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4-02 08:00:39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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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废止, 有关文件,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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