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4〕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增长持续攀升,不少地区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为尽快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抓紧制定电力规划,增加了电站建设规模,加快了电力建设步伐。但在燃煤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了布局不合理、质量下降等问题,有的项目忽视了国家关于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促进国民经济、能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针对我国能源以煤为主的国情,必须高度重视燃煤电站规划及建设的各方面因素,尽快提升燃煤电站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排放标准,规范电站项目建设,确保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做好电站布局
燃煤电站项目要高度重视规划布局合理性。我国能源资源和电力负荷在地域上分布不均,电站规划布局需要符合我国一次能源总体流向,综合平衡煤源、水源、电力负荷、接入系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电站建设必要条件,统筹考虑输煤与输电问题。现阶段,在电站布局上优先考虑以下项目:利用原有厂址扩建项目和‘‘以大代小’’老厂改造项目;靠近电力负荷中心,有利于减轻电网建设和输电压力的项目;利用本地煤炭资源建设坑口或矿区电站以及港口、铁道路口等运输条件较好的电站项目;有利于电网运行安全,多方向、分散接入系统的项目。
二、提高机组效率,促进技术升级
从长远看,我国一次能源是紧缺的,环境容量有限,电力建设必须要提高效率,保护环境。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地区外,其他地区应规划建设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型燃煤电站项目,所选机组单机容量原则上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286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需要远距离运输燃煤的电厂,原则上规划建设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在缺乏煤炭资源的东部沿海地区,优先规划建设发电煤耗不高于27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燃煤电站。
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规划建设煤矿坑口或矿区电站项目,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29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空冷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在生产外运煤炭的坑口和煤矿矿区,结合当地电力需求和资源条件,可采用先进适用发电技术,建设燃用洗中煤、泥煤及其它劣质煤的大中型电厂。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投资项目。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按照国家环保标准,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发电项目要预留脱硫场地外,其它新建、扩建燃煤电站项目均应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扩建电站的同时,应对该电站中未加装脱硫设施的已投运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装置。鼓励发电企业对已运行的煤电机组实施除尘和脱硫改造。所有燃煤电站均要同步建设排放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四、高度重视节约用水
鼓励新建、扩建燃煤电站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用水量。对扩建电厂项目,应对该电厂中已投运机组进行节水改造,尽量做到发电增容不增水。
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原则上应建设大型空冷机组,机组耗水指标要控制在0.18立方米/秒·百万千瓦以下。这些地区建设的火电厂要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规划,配套同步建设。坑口电站项目首先考虑使用矿井疏干水。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利用火电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
水资源匮乏地区的燃煤电站要采用节水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五、严格控制土地占用量
所有电站项目要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现阶段优先考虑占地少和不占耕地的电站项目。
六、落实热负荷,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在热负荷比较集中,或热负荷发展潜力较大的大中型城市,应根据电力和城市热力规划,结合交通运输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等因素,争取采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建设大型发电供热两用电站。
在不具备建设大型发电供热机组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当地热负荷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充足、稳定的工业热负荷和采暖负荷的地区,原则上建设背压式机组,必要时配合建设大型抽汽凝汽式机组,按“抽背”联合运行方式供热;民用采暖负荷为主的中小城市、县城和乡镇,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待热网和热负荷规模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考虑建设大型热电联产电站;对已建成的单机15万千瓦等级及以下抽汽供热机组,必须按“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电厂不带热负荷时不得上网发电。
国家鼓励发展大型热电冷多联产电站。
七、坚持技术引进和设备国产化原则
坚持国产化采购原则,新建及扩建燃煤电站均有义务承担技术引进和设备国产化的任务。国家鼓励采用国产发电设备。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进口燃煤发电设备。
优先安排采用国产化设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大型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等洁净煤先进技术发电项目。
八、关于燃用煤矸石发电的项目
对拥有大量煤矸石资源的矿区,在满足国家环保及用水要求等条件下,可建设适当规模的燃用煤矸石的电站项目。煤矸石电厂必须以燃用煤矸石为主,一般应与洗煤厂配套建设,其燃料低位发热量应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鼓励建设国产高效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煤矸石电厂。
请按以上要求做好燃煤电站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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