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附件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8-12-01 20:01:32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附件废止】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附件废止,依据:《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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