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4-13 09:30: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林业局、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完善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按照转变职能、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的原则,对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变以往中央将补助投资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实行中央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安排具体项目、工作责任更加明确、监督管理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其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二、改进管理方式、规范工作程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实施的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统筹考虑,提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专项领域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计划安排要求,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报年度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建议。编报计划建议应以履行完成用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法定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为基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地方上报的年度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分省(区、市)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在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同时,进一步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求,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及时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

分解下达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年度投资中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计划中列清并明确落实责任。

(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文件下达后,按文件规定时限将分解下达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管理软件的电子数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备监督检查之用。

(六)地方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三、落实责任主体、强化建设管理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职责分工,对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项目安排、资金平衡和实施进度及效果等落实情况承担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稽察、检查和考核,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处理。可以公开的项目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检查和考核。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将采取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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