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科函〔2016〕1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13 09:57:4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6〕175号

 

 



各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我部职能范围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准确把握《方案》的具体要求,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机关有关司局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在研强制性标准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由我部批准发布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在研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及由国家标准委移交我部的工业和通信业相关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研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科技司统一组织我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协调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整合精简结论和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报部领导审批。负责对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有关事项衔接与跨部门沟通联络。

(二)各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计划)、强制性行业标准(含计划)评估和整合精简工作,并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四、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组建专家队伍。根据工作需要,科技司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做好整合精简结论审核的技术准备;各有关司局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做好摸底调查和评估准备(3月底前完成)。

2.开展培训。科技司组织有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专家组、专业组开展培训,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统一尺度(3月底前完成)。

(二)评估阶段

1.有关司局负责对本司局职能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计划)、强制性行业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清理评估,提出相应的整合精简结论建议,同时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并按要求完整填报《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和《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2),形成精简评估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3)和本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一并报送科技司(4月底前完成)。

2.科技司组织专家组按行业(领域)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建议和体系框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体系框架的科学性、结论建议的合理性、标准的合规性和技术内容的适用性等。整合精简结论及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经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方案》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整合精简结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审核,并由该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5月底完成)。

(三)结论处理阶段

有关司局对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反馈的各部门、地方的整合精简结论研究提出意见,报送科技司(9月底前完成)。

(四)审定发布阶段


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根据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的审定意见,按要求发布整合精简结论公告;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我部组织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12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精简要求

各有关司局要在全面摸清强制性标准现状和应用实施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评估,提出保留(整合、修订、继续有效)、转化、废止的整合精简结论建议。

(一)保留。

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且标准内容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直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应保留强制性。保留的强制性标准在整合精简过程中分下列三种情况处置:

1.整合:具有相同属性或同一类标准主体,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对涉及的标准进行整合,提取其内容中相同属性的强制性要求,整合制定为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全文强制性标准。相关或相近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内容要求相似的,可考虑制定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扩大覆盖领域和适用范围。一个领域内尽可能制定一项或几项基本覆盖本领域所有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保留条文强制标准。

2.修订:属于强制性范围的,确需保留但标准内容不完善、技术或管理要求落后的标准,应进行修订。

3.继续有效:属于强制性范围的,确需保留且仍可继续满足要求的标准,可继续有效。

(二)转化。

不属于强制性范围的,但仍需对相关技术、产品、管理进行规范的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三)废止。

不属于强制性范围的,且标准内容陈旧落后已不能满足技术、管理等要求的标准,或属于强制性范围但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应予以废止。另外,强制性行业标准内容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一致的,该强制性行业标准也要废止。

六、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我部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有效组织、严格把关。要加强顶层设计,认真分析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和发展需求,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有关司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报科技司备案。要注重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二)经费支持。

科技司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有关司局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工作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协调。

整合精简过程中,司局内跨行业(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司局负责;跨司局的协调问题,由相关司局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科技司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部主管领导审定。

(四)计划衔接。


需要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和计划,由归口司局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立项申请,送科技司统一处理。继续有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由科技司商国家标准委,按照相关程序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由归口司局按照本行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提出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计划立项申请,送科技司统一处理。
 


附件:(略)

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2.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3.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总结(提纲)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司标准处 徐鹏 010-6820523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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