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体〔2016〕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13 11:58: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四、《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要根据《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的要求,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五、试点过程中,请各部门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建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订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调整的,各部门应主动做好沟通衔接,遵照相关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以便对《草案》所列事项及时作出调整。对《意见》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经试点检验确需保留的,请按照《意见》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新提出的清理、调整《草案》所列事项建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加以研究论证,并以补充通知等形式提供试点地区在试点中探索检验。

六、试点过程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开展必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反馈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七、《草案》自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草案(试点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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