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12〕133《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4-15 17:00:22
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商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同时,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选取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省份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执行。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 指导意见.doc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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