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16〕22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15 17:21:36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6〕2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去年9月,中央财政已将2016年有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提前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等。为了支持春季农业生产,加快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2016年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要深入贯彻落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开拓创新、规范管理,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中央财政年中下达的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也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是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对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绿色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力争做到应补尽补、敞开补贴。开展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试点的省,要按照《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组织实施。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省,要继续按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的要求,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机制研究,加快老旧农机淘汰,鼓励非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有关要求按照农办财〔2012〕133号文件执行。

二是突出补贴重点。要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推动粮经饲统筹发展等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机具品目,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粮棉油糖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将一些低端、低值、需求量小和监管难度大的机具品目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三是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档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浮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各省也可采取限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取较低标准额度兑付补贴,具体限定比例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是强化违规问题查处。各省要建立健全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处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暂停其补贴资格,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五是积极推进相关试点。各省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和金融租赁试点。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省,要在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的省,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关于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等内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各有关省要在2015年项目实施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资金安排向优势产区、老少边穷地区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贫困地区要通过项目实施,突出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将补助资金折股量化给成员。项目实施县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省调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30%,并适当控制建设规模、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补助目录中新增100吨贮藏窖、100吨通风库、200-500吨组装式冷库及清洁能源热风烘房等设施。

二是大力推动地膜回收利用。各有关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23号)的要求,根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重点针对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确定适宜技术模式,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地膜覆盖、膜下滴灌、蓄水保墒、集雨补灌等旱作节水技术,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和粮食稳产高产。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合理养护、适时揭膜、机械捡膜等集成技术模式,减轻破损,提高回收率。要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残膜回收利用,“以旧换新”的新膜标准不得低于0.01毫米。要加强试验示范,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开展多功能地膜、可降解农膜等新技术试验,探索减少新膜残留的新途径和土壤中已累积残膜的回收技术,严防形成更多“白色”污染。

三是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各有关省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任务,健全完善农技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将科技创新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行有效衔接,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继续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探索建立“科研院校+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体系+新型经营主体”的成果转化模式,构建精准推广服务长效机制。努力做好科技扶贫工作,大力宣传基层农技推广的好经验、好典型,鼓励体制内基层农技人员大胆创新创业,切实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战斗力。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的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三、关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东北地区要继续落实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总体设计,着力探索和总结可复制推广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模式、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试点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自主确定补助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并结合实际需要在项目区设置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和一定数量的项目效果观测点,在项目实施后及时评估试点成效。各有关省要抓紧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四、关于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小麦“一喷三防”、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内容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用于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资金主要支持春耕生产,年度执行中再根据农情需要继续安排。各有关省要选择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和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突出集中连片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要求,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补助方式可以实行物化补助或现金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认真核实作业任务和相关服务协议,将采购的物资及时分发到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实施作业前兑现;采取现金补助的,要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的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基础母牛扩群、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内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用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已全部提前下达;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执行中下达。上述项目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各有关省在推进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时,如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组织过少,地方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准入条件;基础母牛扩群对国家级贫困县可适当降低实施标准。

各有关省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6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于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宣传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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