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1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15 19:31:0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办会〔2016〕13号                2016-4-7

 



有关单位:

为了协调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于2015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承担政府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

3.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政府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在政府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

2.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会计、财务、预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政府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优先条件。

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中优先选聘:

1.全国和地方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

2.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3.熟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在政府会计领域研究和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工作。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2.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3.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4.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提交材料。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连同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四)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咨询专家聘期2年,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可以续聘连任;聘期内经考核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予以解聘。

联系人:杨海峰、谭笑

联系电话:010-68552898、010-68552531(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tanxia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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