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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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前言

本标准是对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相对照的主要区别是:

——修订后的标准将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 198—1995和JT/T 199—1995。

——删去了JT/T 198—1995中第3章  术语。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检测方法引用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天佑  谢素华  任 有  许洪国  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T/T 198—1995;

——JT/T 199—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1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5.1

整车装备与外观

 

5.1.1

整车装备与标识

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以内测量)高度差不大于20mm;左、右轴距差不大于轴距的1.2/1000

2GB 18565200111.1.211.1.311.1.2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11.1.3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GB 18565200111.111.1.1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不见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5.1.2

车架、车身、驾驶室

1GB18565200111.8.111.8.211.8.411.8.511.8.7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

11.8.1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8.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的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11.8.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11.8.5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1.8.7驾驶室必须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GB18565200111.8.111.8.211.8.411.8.511.8.7

5.1.3

车门、车窗

1GB18565200111.8.6.1

2玻璃应完好无损

1GB18565200111.8.6.111.8.6.1车身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的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应完好)

2玻璃不得缺损

5.1.4

驾乘座椅

GB18565200111.8.311.8.10

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8.10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5.1.5

卧铺a

GB18565200111.8.12(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5.1.6

行李架(舱)a

GB18565200111.8.11(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5.1.7

安全出口a、安全带

GB18565200111.8.911.11.1

11.8.9安全出口

11.8.9.1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9.2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且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应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8.9.3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x105m,且能内接一个400mmx600mm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x105m,且能内接一个500mmx700mm胡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11.1汽车安全带

11.11.1.1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11.11.1.2卧铺客车的每个卧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11.1.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GB18565200111.8.311.8.15

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8.15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装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5.19

车轮、轮胎

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5mm

GB18565200111.9.1

 

5.19

车轮、轮胎

11.9.1车轮和轮胎

11.9.1.1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11.9.1.3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

11.9.1.4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11.9.1.5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11.9.1.6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11.9.1.7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11.9.1.9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车不的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

5.1.10

悬架装置

GB18565200111.9.211.9.311.9.5

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定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11.9.3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11.9.5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5.1.11

传动系、车桥

GB18565200111.1011.9.4

11.10传动系11.10.1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1.10.2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11.10.3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现象

11.10.4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

11.10.5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10.6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1.9.4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GB1856520017.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13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

GB1856520016.16.26.96.13.2.2

6.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9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13.2.2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6.13.2.3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应急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26 600 700

载货汽车            23 600 700

5.1.14

螺栓、螺母紧固

GB18565200111.9.1.811.9.2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5.1.15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GB1856520018.4~8.138.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8.5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8.7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8.8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8.9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电亮。8.10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8.11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除挂车外)可以选装前雾灯。8.12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起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8.13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转向灯。)

5.1.16

信号装置与仪表

GB1856520018.14~8.208.14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8.15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

8.16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17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18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等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19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

8.20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5.1.17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GB18565200110.28.21

10.2连接件密封性 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

8.21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

5.1.18

底盘异响

GB18565200111.6.2

11.6.2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

5.1.19

发动机异响

GB18565200111.6.1

11.6.1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5.1.20

润滑

GB18565200111.7.111.7.3

11.7.1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11.7.3边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

5.1.21

灭火器

GB18565200111.11.12

(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5.1.22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GB18565200111.11.2

11.11.2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11.11.2.1车辆(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置一面内后视镜。11.11.2.2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11.11.2.3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起位置。11.11.2.4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够缓和冲击的功能。)

5.1.23

侧面、 后下部防护装置b

GB18565200111.11.9

11.11.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11.11.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11.11.9.2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隙大于700mm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

5.2

动力性

 

5.2.1

驱动轮输出功率

GB/T1827620001中额定值的要求()

GB/T1827620001中允许值的要求()

5.2.2

滑行性能

GB18565200111.5

11.5滑行性能 11.5.1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时,按12.5.1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车辆滑行距离要求

汽车整备质量Mkg双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单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

M1000               104    130

1000M4000         120    160

4000 5000 8000M11000 214    270

11.5.2路试检测时,按12.5.2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度为30km/h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11.5.312.5.3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滑行阻力Ps,应符合Ps1.5%Mog式中,Ps—滑行阻力,NM—汽车的整备质量,kg;g—重力加速度,9.8m/s211.5.4车辆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11.5.3中任一项即为合格。)

5.3

燃料经济性

 

5.3.1

等速百公里油耗

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GB/T18566()

5.4

制动性

 

5.4.1

制动力

GB1856520016.13.1.16.13.1.26.13.1.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60   50   60 1)    

注: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

5.4.2

制动力平衡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

GB1856520016.13.1.36.13.1.3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5.4.3

制动协调时间

GB1856520016.13.1.4

6.13.1.4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5.4.4

车轮阻滞力

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5%

GB1856520016.13.1.5

6.13.1.5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5.4.5

驻车制动

GB1856520016.13.3

6.13.3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5.5

转向操纵性

 

5.5.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GB1856520017.3

7.3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7.3.1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4.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3.2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12.4.2转向轮侧滑量检验方法按GB72581997附录B进行。

附录B

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2、   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3、   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3km/h~5km/h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4、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5.5.2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为15°,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为20°。

GB1856520017.1

7.1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7.1.1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20°;

7.1.2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30°。)

5.5.3

悬架特性c

GB1856520017.6

7.6悬架特性 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4.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7.6.1用悬架检测台按12.4.3.1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测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用平板检测台按12.4.3.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12.4.3悬架特性检验

 12.4.3.1用悬架装置检测台检验

a)       汽车轮胎规格、气压应符合规定值,车辆空载,不乘人(含驾驶员);

b)       将车辆每轴车轮驶上悬架装置检测台,使轮胎位于台面的中央位置;

c)       启动检测台,使激振器迫使汽车悬挂产生振动,使振动频率增加过振荡的共振频率;

d)       在共振点过后,将激振源关断,振动频率减少,并将通过共振点;

e)       记录衰减振动曲线,纵坐标为动态轮荷,横坐标为时间。测量共振时动态轮荷。计算并显示动态轮荷与静态轮荷的百分比及其同轴左右轮百分比的差值。

5.6

前照灯

 

5.6.1

发光强度

GB1856520018.28.2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如下要求: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5.6.2

光束照射位置

GB1856520018.1.1~8.1.3

 

8.1.1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8.1.2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时,调整远光单光束。)

5.7

排放污染物控制

 

5.7.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d

轻型CO3.5%HC700×10-6

重型CO4.0%HC1000×10-6

GB1856520019.1.1.2

9.1.1.29.1.1.1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3规定的方法进行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6

6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 1CO%HC10-61

199571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1200  5.0  2000

199571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3  900   4.5  120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5.7.2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

M1 怠速:

CO0.7%   HC135×10-6

高怠速

CO0.25%  HC90×10-6

N1类怠速:

CO0.85%  HC180×10-6

高怠速

CO0.45%  HC130×10-6

GB1856520019.1.1.14

9.1.1.1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

12.7.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4。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12.7.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5

4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 1CO%HC10-61

200111以后上牌照的M1 2)类车辆 0.8  150  0.3  100

200211以后上牌照的N1 3)类车辆 1.0  200  0.5  15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M类车辆。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e

Rb3.6

GB1856520019.1.2.28

9.1.2.29.1.2.1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2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见表8。)

8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烟度值 Rb

199571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4.7

199571起生产的在用汽车4.0

5.7.4

柴油车排气可见污染物e

光吸收系数(m-1):2.2

GB1856520019.1.2.17

9.1.2.1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1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见表7

7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光吸收系数,m-1

200111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2.5

200111以后上牌照的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3.0

5.8

喇叭声级

GB1856520019.2.4

9.2.4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115dB。)

5.9

车辆防雨密封性a

 

QC/T476

 

5.10

车速表示值误差

车速表示值误差0~+15%

GB18565200111.4

11.4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2.8km/h~40km/h。其检验方法按12.10的规定进行。)

a 载客汽车

b 载货汽车

c 用于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

d 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其他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怠速试验。

e 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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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营运车辆, 技术, 等级划分, 评定要求, JT, 2004,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