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10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独流减河低水闸泵站改扩建工程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2-09 05:02:56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独流减河低水闸泵站改扩建工程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105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独流减河低水闸泵站改扩建工程的请示》(津文物发〔2020〕4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独流减河低水闸泵站改扩建工程。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文物影响评估,明确各项工程对大运河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视线通廊的影响,并据此优化方案设计。

(二)补充针对原厂房、设备的测绘、影像记录和价值评估,对历史价值突出的建筑构件、设备等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妥善保护,用于丰富独流减河相关历史展示。

(三)调整拟建主、副厂房建筑方案设计,在满足设备安置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建筑外观形制、材料、色彩等应与原厂房保持一致。

(四)核减拟建管理用房、展览用房面积,缩小建筑体量,弱化建筑形制、外观、色彩,并将二者合并后调整选址至尽可能远离南运河的位置。

(五)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的水质监测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细化施工方案,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建设造成大运河水质污染。

(六) 完善施工结束后的环境修复方案,延续该区段大运河原有景观风貌特征,避免园林化倾向,并应适当设置大运河标识展示设施。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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