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21〕18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186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浙江、山东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促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根据2021年1月25日部专题会议要求,充分发挥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部派出机构在长江水系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工作,切实提高长江经济带岸电设施利用率,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推进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相关工作。
(一)拟订有关推进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监督推进方案实施,跟踪掌握工作进度;
(三)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协调做好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监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全线联动,统筹协调做好有关工作。可牵头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三、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长江航务管理局开展工作,并按照总体工作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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