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21〕24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以违规经营收费案例为戒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以违规经营收费案例为戒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1〕241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日,根据有关航运企业反映的线索,我部组织江苏、浙江等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了舟山华匀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新荣泰码头有限公司的违规收费行为。为发挥警示惩戒作用,加强水运市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舟山华匀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某轮靠离码头提供拖带、顶推服务,并收取费用共计3.84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舟山市港航执法队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84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无证经营行为。
经调查,连云港新荣泰码头有限公司向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某轮收取拖轮燃油附加费2.7万元,违反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条“不得超出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的规定。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已责成退回2.7万元,并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连云港新荣泰码头有限公司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有关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港口违规收费和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建立举报制度,使用好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结合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加大港口经营和收费督查检查力度。我部将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三)强化自查自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港口经营人引以为戒,对照违规收费案例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清单外不得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要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并协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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