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动植函〔2021〕2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2021〕2号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不丹延布市(Thimphu)的一座村庄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5只绵羊、山羊和38只斑羚,这是不丹首次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绵羊、山羊、斑羚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或斑羚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绵羊、山羊、斑羚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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