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动植函〔2020〕19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2020〕19号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20年10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Rheinland-Falz)、萨尔州(Saarland)各有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612头牛、3只山羊和2只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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