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6〕1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4-18 20:41:2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的意见


郑政〔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进程,完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态势,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对创新创业成果的保护,努力营造能进能出、自主经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

1.规范审批事项。工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决定编制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并随国家工商总局动态调整,目录以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积极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坚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2.推广筹建期营业执照登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试点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行。对法律规定或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特许经营等事项外,可应市场主体要求为其核发期限为半年的筹建期营业执照用于项目筹建。

三、放宽市场主体名称核准

3.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用于行业表述的用语外,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企业以及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4.放宽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表述。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连用,使用“XX院有限公司”“XX中心有限公司”等作为企业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公司登记的,可以使用“XX医院有限公司”或“XX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

5.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限制。取消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名称的限制。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市场主体可以申请调整投资人、注册资本、住所、登记机关。允许使用已注销满1年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6.积极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探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一体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7.放宽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新兴产业分类中未列入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灵活选择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释放住所资源


8.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认真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9.允许“一照多址”。除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决定编制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经营事项外,市场主体在住所所在地的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区域内增设同样经营性质的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10.允许“一址多照”。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1.允许“集群注册”。允许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批发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商务秘书企业或托管公司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并通过商务秘书企业或托管公司进行日常办公托管。

五、积极推进“三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改革

12.做好“三证合一”改革。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衔接工作,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换发,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改革,自2018年起一律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营业执照。

13.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使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发照、归档等环节,全部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登记与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登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能

14.推行独任登记制。对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项登记业务,改“一审一核”制为独任登记制。

15.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权限。逐步授权全市各辖区工商所直接进行企业设立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事项(有关法规对登记管辖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实行“局所登记一体化”模式。

16.逐步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在目前省工商局将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下放至郑州市工商局和郑州机场分局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争取省工商局将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直接下放到各县(市、区)工商局、各直属工商分局。

17.实行多分支机构企业注册登记集中办理。对多分支机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切实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18.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探索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逐步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对于个体工商户、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没有进行开业经营的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可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

七、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和新兴业态发展

19.支持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群体,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行政指导和创业培训,提供更加便利的准入条件,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就业率和市场主体的活跃度。

20.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针对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运用财税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创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政策咨询及维权等服务,帮助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依托各类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统称众创空间),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对创新创业主体登记申请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安排专人负责、快速办结。

22.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层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完善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对接平台。

2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从事E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提供“一址多照”等服务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发展适合自身商品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指导大型流通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利用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和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组织形式外,网上经营者通过交易平台的审查或通讯管理部门的网站备案即可从事网上经营。通过探索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质量保障、投诉方便、处理及时的电子商务消费维权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24.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企业等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手续齐全马上办、手续不全指导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事项延时办”,并指定专职联络员,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告知联络员的姓名、联络方式及投诉电话,由联络员负责业务申请受理、咨询及业务指导。在各级行政服务窗口提倡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午间不间断服务、节假日值班服务、免费代办服务,对当事人身体不便但必须到场申请或办理的事项,实行上门服务,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5.保护创新创业。继续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和品牌理念,强化自主创新,争创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并不断提升商标层次和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创新创业成果的保护。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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