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6〕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保障,确保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吸引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博新计划”)。
一、目的意义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通过个人申报、拟进站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二、人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当年度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二)31周岁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四)研究领域属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战略性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前沿领域。
(五)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六)获得资助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选拔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一)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博新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申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自主联系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三)单位审核。拟进站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四)专家评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为国内知名专家,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体。
(五)人选确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确定拟资助人选;拟资助人选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资助人选。
四、资助额度、人数与期限
初期每年资助200人,以后可逐步扩大。
资助每人每年30万元,两年6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经费在资助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入选者如自动放弃资助资格,设站单位在当年年底退回资助经费;入选者如提前出站或退站,设站单位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
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两年后的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入选者需在资助人选名单公布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期满出站人员颁发相关证书。入选者所在设站单位负责入选人员的具体管理。入选者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需注明受“博新计划”资助。
六、组织实施
“博新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博新计划”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并将实施成效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指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博新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各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帮助,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各设站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资助人选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为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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