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年度目标:专项行动于2015年启动,2016年推开,2017年完成,实施期3年。
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已参保的在建项目参保成果,努力将未参保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2015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4月):制定方案,摸清底数
1.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三年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本地推进建筑业参保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费率水平及调整机制等需本地化的政策措施;经办管理的标准规范和具体流程;任务分工、相关部门责任及沟通协调机制;经费、人员、信息技术、窗口平台、组织领导、宣传培训、督导调度、评估奖惩等各项保障措施;其他需明确的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人社部备案。
2.全面摸清底数。第一季度集中摸清情况,包括: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相对固定从业人员及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拟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及拟用工情况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摸清底数,并于4月30日前将附件1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3.开发信息系统。根据按项目参保的新要求,针对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经营场地基础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开发适应项目参保和建筑用工管理特点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按单位参保系统有序衔接,与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机结合。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住建部门建筑业用工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相关信息。
4.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以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为重点对象,集中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按项目参保的政策措施,帮助其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制定全面培训的工作计划,层层开展动员培训,确保政策为各级行政和经办人员所掌握。
第二阶段(5-12月):落实政策,建章立制
1.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协调住建部门落实施工许可制度,严格用工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落实和完善全员参保、动态实名、概算提取、一次性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先行支付等政策要求,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建立和完善人社、住建等部门间协商议事、信息互通、联合督导等机制,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按月调度制度。从下半年起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7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将上月按项目参保情况(见附件2)汇总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3.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注意发现、收集、整理本地好的典型和做法,及时报送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4.加快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按工作安排,2015年要以“同舟计划”为重点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施范围要在2014年50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50%的地区。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动态更新等步骤,加快建立和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并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支持按项目参保的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三阶段(10-12月):督促检查,评估总结
1.开展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建立督导调度制度,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督促检查。10月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要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从多个角度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2.联合督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人社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督查评估方案,确定督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指标和督查方式,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多轮联合督查,全面了解和评估各地落实《意见》精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制定2016年、2017年具体工作计划。各地于每年12月份确定下一年度扩面计划、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自查、联合督查情况,确定2016年、2017年“同舟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同舟计划”的实施,将“同舟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争取建筑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认可,共同推进“同舟计划”的落实。
(二)创新管理服务。要探索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做好与已有参保方式的衔接。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不断完善按项目参保方式的经办管理与服务。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积极配合“同舟计划”的实施,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指定专人组织开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工伤申请等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要与住建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协调工作机制,双方定期交流,相互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变更、参保和基金收支余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社保中心 李红卫
联系电话:(010)84211128-4131
传真:(010)84216425
电子邮箱: sbjgsc@mohrss.gov.cn
工伤保险司 徐文磊
联系电话:(010)84207264
传真:(010)84208266
电子邮箱: xuwenlei@mohrss.gov.cn
附件:
1.建筑业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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