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6-04-19 21:29: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工作,现就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统计方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已实现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地区,可按实际参保人数统计。
二、对于尚未实现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地区,可按建设项目参保实际缴费金额倒推’具体公式为:某个建设项目参保人数=该建设项目缴费全额/工期月数/(当地上年度月社乎工资*6O%*建筑行业乎均费率)
三、对于按工资总额、人工成本、工程量等推算按项目参保人数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继续按现有方式统计。
四、全年按项目参保人数按月报平均数估算,即全年按项目参保人数=1~12月按项目参保人数之和/12。
五、建筑业按单位参保人数按现有办法统计。
请各地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人数的统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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