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全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的意见》(法工办发〔2008〕11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源保护区涉及行政区划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在我省境内全长731公里,水源保护区范围涉及8个省辖市、35个县(市、区)(详见附件1)。
二、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划定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主要技术依据是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在我省境内的工程类型分为明渠和非明渠。按照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文件规定,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非明渠段(隧洞、渡槽、暗渠等)。一级保护区范围自建筑物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各外延150米。
(二)明渠段。根据地下水位与总干渠渠底高程的关系及地下水内排、外排等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设计地下水位低于渠底。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000米。
2、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外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分别外延2000米、1500米。
3、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分别外延3000米、2500米。
(三)城市规划区等重要区域的局部调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穿越我省南阳、郑州、焦作、鹤壁、安阳及部分县(市)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要区域。按照“二级保护区外边界线处地面高程不高于渠底及二级保护区最小宽度不小于1000米”的原则,对重要区域段右侧二级保护区范围进行局部调整。
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各渠段一、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监督与管理
(一)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
2、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
3、禁止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4、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5、农业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渣类污染物;
2、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
3、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
4、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
5、禁止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6、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7、禁止将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
8、禁止采取地下灌注方式处理废水;
9、禁止建立公共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10、禁止利用沟渠、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11、禁止将剧毒、持久性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含有重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埋入地下。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按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三)不得安排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穿越总干渠的桥梁必须设有遗洒和泄漏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四、其它事项
1、本方案实施后,各地与之相关的其他规划应作相应调整。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
3、各级政府要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组织实施。
附件1: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水源保护区涉及行政区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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