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努力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流域、重点河流、重点断面为重点,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为抓手,精准化指导,精细化管理,过程化调控,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1.1%,劣于V类水体比例不高于19.1%,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6%,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1.淘汰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于2016年5月底出台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淘汰方案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2.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明确改造退出企业清单、改造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改造退出任务的落实。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开展城市蓝线现状调查,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省环保厅负责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排查。各级政府负责根据排查结果于2016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并向社会公开取缔或关闭结果。
2.专项整治九大重点污染行业。省环保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九个重点污染行业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九个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省环保厅负责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及提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于2016年9月底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清单、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确保2017年年底前现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省辖贾鲁河、蟒沁河、清潩河和惠济河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郑州市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7月1日起达到《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908—2014)表1要求(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3毫克/升)。2016年12月底前全省要开展54个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4.3万吨/日;推进31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涉及污水处理能力71.5万吨/日;推进100.95公里污水管网建设,增强管网配套能力。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并形成调查报告;2016年11月底前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全省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鼓励省辖市、县(市)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2016年省辖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省畜牧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和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制定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搬迁方案,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控制种植业污染。省农业厅负责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具体防治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2016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保厅负责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保障南水北调中线饮用水水源安全。省环保厅负责全面开展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省辖市、县城和试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环境监管,组织指导南水北调中线沿线省辖市、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自2016年起,省环保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3.防治地下水污染,严控地下水超采。省环保厅负责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排查工作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督促有关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省水利厅负责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封井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
(六)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1.重点整治重污染河流。省环保厅负责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河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建立完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同时报省政府备案;2016年5月底前印发不达标水体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保厅。
2.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各省辖市继续深化排查工作,及时将新排查发现的黑臭水体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上报。各省辖市要按时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针对各类黑臭水体逐一组织编制整治方案。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3.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省环保厅、林业厅联合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省辖长江、淮河、黄河、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4.加强船舶及港口污染控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相关省辖市政府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社会发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排查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并于2016年11月底前确定清单;完成内河航运装卸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以及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
(七)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省水利厅负责开展调查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可利用水利工程调水以维持水生态环境的河道清单,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大为改善水生态相关水利工程的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2016年开展调研工作,制定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环保厅、水利厅开展《河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调研和制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洪河、涧河等重点河流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省环保厅负责开展重点河流、重点行业环境保护大检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2016年11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落实环保部“黄牌”“红牌”处罚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016年11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3.防控环境风险。省环保厅负责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同时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切实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等。省环保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各牵头、参与部门,每季度向省环保委办公室上报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省环保委办公室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台账,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通报,确保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重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底前研究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三)强化问政问责。
省直各牵头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2016年度专项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齐抓共管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的,省政府将约谈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公开信息。
各级政府负责大力宣传《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正反典型报道,剖析河流污染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促进碧水工程有力推进。省环保厅要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
1.任务措施责任清单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4.地下水监测点位清单
5.不达标水体清单
6.城市河流治理清单
7.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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