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艺发〔2021〕2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
办艺发〔2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现将《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
一、宗旨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有效展示国家美术收藏研究取得的成果,鼓励美术馆加强馆际合作,促进国家美术资源共享,加强对当代美术创作研究的引导,提升美术馆学术研究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二、活动范围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美术馆(含美术博物馆、美术名家纪念馆等)均可参与申报。
国家重点美术馆必须参与申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与申报,须由美术馆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备案。
已经参与申报2021年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再参与本项目申报。
三、活动要求
(一)展览内容
展览内容应以本馆自有藏品为主,能够充分体现美术馆对藏品资源进行整理、研究的成果。鼓励多家美术馆合作,整合藏品资源,联合策展并举办巡展。
鼓励各美术馆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相关主题展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展览举办同时,应围绕展览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公共教育和宣传推广活动。
(二)展览时间及展期
各美术馆在本馆举办的展览应于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举办,展览时间不得少于30天;鼓励各美术馆基于馆藏资源举办长期陈列展览,展览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鼓励巡展
鼓励各美术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举办巡展,特别鼓励藏品资源丰富的美术馆通过多种形式到藏品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举办巡展,或深入基层举办巡展。巡展活动可于2021年至2022年之间举办,原则上,每站巡展时间不得少于20天。在展出季活动验收和年度优秀项目评选中,对已实施巡展或有明确巡展计划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四)鼓励创新展陈方式和宣传推广方式
鼓励各美术馆创新展陈方式,拓展展示途径,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线上展示平台、制作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对展览进行宣传推广,扩大展览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展览在推动美术创作、学术研究和审美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原则上,入选项目须举办线上展览,并对线上观众访问情况进行统计,相关数据将作为展出季活动验收和年度优秀项目评选的参考指标。
四、活动程序
展出季活动分为申报、遴选、实施、验收4个阶段。
(一)申报
1.各美术馆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须刻录至光盘或存入U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填写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地区、本系统美术馆申报项目的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申报。
3.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3月22日(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
4.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美术处;邮编:100020;邮箱地址:whbyss926@163.com;收件人:刘闻攀;联系电话:010-59881764。(邮件外部请注明“展出季活动申报材料”字样)
5.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将不予受理。
(二)遴选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提出入选项目建议名单,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后,公布《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
(三)实施
1.各相关美术馆须按照既定的展览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展览项目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好展览项目相关的公共教育、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展览项目的社会效益,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在展览举办及相关宣传推广等活动中,应标注“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标识。文化和旅游部不作为具体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
各相关美术馆不得自行更改已公布的展览项目实施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展览项目实施计划作调整,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后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审查把关展览内容,保障活动顺利实施,指导并督促相关美术馆做好入选项目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工作。
3.文化和旅游部将对入选项目进行统一宣传、推广并对展览项目成果进行汇集,搭建线上展示平台。各相关美术馆须认真做好入选项目实施情况的记录和整理,保存好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档案资料。
4.如入选项目不能在2021年内实施,将取消该展览项目的展出季活动入选资格,并取消相关美术馆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活动的申报资格。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须作出书面说明。
(四)验收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于2021年年底组织专家对入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相关美术馆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参与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后公布。同时,将根据验收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项目,并对在此次活动组织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文化和旅游厅(局)等相关单位予以表扬,届时将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颁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美术馆应认真填写《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根据申报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书电子版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发布—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二)美术馆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能够证明自身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民营美术馆应同时提供相关藏品所有权证明材料。
(三)多家美术馆联合策展的项目,由其中1家美术馆为主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美术馆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四)美术馆可在申报时提供巡展计划或意向,验收阶段应提供巡展活动举办情况证明材料或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如美术馆未按时报送资料或提交的申报资料不全,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其他要求请参阅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附件: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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