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发〔2021〕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24号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21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为服务企业生产,2021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现将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84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149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72510吨。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3000吨,其中主采指标46890吨,综合利用指标16110吨。分省(自治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在本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解下达。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应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集团下属矿山企业。
三、在分解下达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后,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
自然资源部
2020年2月4日
附件:
1. 2021年度省(自治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2. 2021年度省(自治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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