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2〕5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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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农办质〔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做好跨区域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假劣农资能追根溯源,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为本机制的成员和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案件协查、信息通报等相关工作,并请于收到本通知7日内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田凤,联系电话:010-59192678,传真:010-59193157。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
 

 


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为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跨省(市、区)假劣农资案件查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一、协调配合范围和方式

(一)农资范围

本机制所称农资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渔机渔具、农机及零配件等。

(二)线索通报

经初步核实的假劣农资案件线索涉及其他省份的,应由线索发现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案件协查

对跨省假劣农资案件需涉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涉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委托有关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

在本省经营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产品,生产地在其他省的;

在本省生产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产品,经营地在其他省的;

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地在本省,涉案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其他省的;

其他需要协助调查的情况。

(四)联合办案

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跨省案件,应由主办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有关省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办案;案情特别重大的,由农业部牵头成立专案组,抽调有关力量,集中查办。

二、协调程序及要求

(一)案件通报、协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案件协查,应随函附送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有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函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对属于本省管辖范围内的,应自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函单位确认接收,并立即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如认为线索通报或案件协查不当,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函单位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

(四)对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农资的生产企业不在本省的,案发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线索通报、案件协查等形式,及时函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如需委托其他省检测机构检验的,检验机构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五)案件协查情况应在接到协查函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农业部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六)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案件办理情况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通报涉案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对跨省重大复杂案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可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省省级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讨论,共同开展调查。

(二)建立抽检结果共享机制。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出具的抽检结果要互认互通。

(三)建立信息通报及交流制度。各省应定期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通报本省假劣农资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向各地通报农资打假工作有关情况,交流各地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及经验。

(四)建立考核制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各省执行本机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予通报,对于案件办理及时准确的,给予表扬,对案件办理拖延推诿的,给予批评。本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的农资打假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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