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21〕6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信用管理对象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有关情况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信用管理对象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有关情况的通报
环办环评函〔20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下半年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共33家单位和20人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被信用平台实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限期整改期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6个月;其中,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单位和人员,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6个月。2020年以来,全国共18家单位和11人被2次或2次以上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共1家单位和1人因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被信用平台实时列入“黑名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期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附件:
1.2020年下半年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情况
2.2020年下半年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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