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6〕5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4-23 21:23:4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2016年2月2日,我部以交办运〔2016〕16号文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对1号部令的实施提出要求,针对1号部令实施以来反应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现行相关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

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在1号部令中予以规定;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行政管理的条款继续保留,调整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条款,并以新部令重新发布。目前,部已完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三项部门规章修正案,业已经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35、36号予以公布。

二、关于1号部令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问题

1号部令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满足新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和技术等级评定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目前,与1号部令配套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两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并以2016年部第12号公告予以发布。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1号部令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切实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三、其他具体执行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 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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