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
(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一)检验和试验。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2. 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2年4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二)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 重点检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双限位”装置的情况,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高度限位装置的情况。
2. 重点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持证情况。对发现不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组织实施,推动整治落实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把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作为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于2021年12月底和2022年10月底前填报《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总局。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尚洪 010-82262256 邮箱:shanghong@samr.gov.cn
附件: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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