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6〕30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308号
为落实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口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单个港口或联合编制方案的港口群名单,填写附件1,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部备案。
沿海各港口原则上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内河区域主要涉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长江干线各港口可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可按照“一省一方案”编制,除上述内河港口外,其他内河港口《建设方案》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沿海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了解相关设施的运行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所辖各港口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同时将调查表格(附件2、3、4)电子版报送部规划研究院。
三、我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口)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口(内河港口)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月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方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2016年底前,沿海各港口及长江、西江、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依据《编制指南》编制完成《建设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部备案。其他内河港口《建设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就船舶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与市政设施的衔接、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的监测监管等内容进行沟通协调,为《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保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水运局 陈磊,电话:010-65292225,传真:010-65292642;部规划研究院 支霞辉,电话:010-59629072,邮箱:zhixh@tpri.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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