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6-04-27 14:57: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各市场参与主体: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现将“营改增”有关涉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

 


(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须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发行人、结算参与机构的涉税信息登记,我公司通过PROP、D-COM、CCNET等方式通知办理,请及时关注并按照通知要求的业务途径提交上述涉税信息登记资料,申请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三)投资者无需专门办理涉税信息登记,请在办理我公司的临柜业务时一并提交上述涉税信息登记资料,同步办理。

(四)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专用发票领取手续


(一)贵单位在我公司完成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的前提下,我公司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就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业务支出,为贵单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贵单位现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持贵单位涉税信息登记的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原件,至我公司柜台办理;贵单位选择邮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公司按照贵单位涉税信息登记的发票寄送地址及专票联系人(领取人)寄送。
 


三、相关事宜


(一)敬请贵单位及时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信息错误、邮寄丢失等情形进而影响贵单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我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下载或至我公司柜台领取。

(四)如有疑问,可与我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取得联系或通过我公司服务热线(4008-058-058)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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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营改增, 涉税, 相关事宜,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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