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04〕23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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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各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正确执行,总行条法司设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使用。
附件(略)
附1: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5:中国人民银行(X 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6: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7: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附8: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附9: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送达回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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