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农经〔2021〕250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30 00:45:31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2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部门推荐、第三方评审的基础上,经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16个单位创建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现将示范园创建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示范园创建任务。

各示范园创建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创建方案,完善发展思路,明确功能定位和创建范围,创新产业融合模式,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完成既定创建任务,努力将示范园打造成为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平台载体和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动态跟踪和宣传推介,指导和督促示范园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示范园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示范园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三、积极支持示范园建设。

各地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统筹利用有关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入园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及入园优质企业予以必要的信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要完善示范园用地保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加大示范园创建用地支持力度。因地制宜搭建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公共服务供给,为示范园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四、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


2021年年底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联合对各示范园创建情况进行考核,择优认定100个示范园。省级有关部门、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示范园要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为示范园考核和认定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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