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保〔2021〕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07 20:05:2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1〕65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淤地坝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掌握黄土高原地区现有中型以上淤地坝基本信息、运行管理、风险隐患和老旧淤地坝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奠定工作基础,切实提高淤地坝管护能力。

二、排查范围

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范围是黄土高原地区七省(自治区)截至2020年底已建成的中型以上淤地坝。对纳入水利部2016年印发的《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范围,且近期已经核实的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可不再进行现场排查。

淤地坝风险隐患和老旧淤地坝判定标准见附件1。

三、排查内容

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淤地坝名称、类型、地点、坐标、主要技术指标等基本情况;坝体、放水、泄洪建筑物病险情况,以及由此可能对下游居民点或重要设施带来的风险隐患情况;淤地坝管理责任主体、监控设施等安全运用情况;老旧淤地坝淤积及利用情况等。

排查工作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内业主要为查阅并记录有关设计、验收和调查资料等;外业主要为现场查看、量测和记录,并利用无人机航拍淤地坝主体工程及上下游情况,特别是下游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四、责任分工

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实行水利部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复核的工作机制。

黄委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对七省(自治区)排查结果进行复核、分析和汇总,其中复核比例大型淤地坝不低于40%,中型淤地坝不低于20%。在此基础上,建立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库,组织做好入库上图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县级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自定),形成工作报告,并对辖区内排查结果的准确性负总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夯实工作责任,逐坝排查落实。

五、时间安排

排查工作从2021年3月开始,2021年10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3月底前,黄委完成对七省(自治区)水利厅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二)4月底前,七省(自治区)水利厅完成辖区内排查工作部署和人员培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6月底前,完成现场排查和省级核查工作,七省(自治区)水利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黄委,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四)10月底前,黄委完成对七省(自治区)排查成果的分析、汇总、现场复核和入库上图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是落实《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做到数据真实、成果可靠。

(二)加强监督指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工作不认真、成果质量差的地方,应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排查成果不予认可。

(三)按时报送成果。七省(自治区)水利厅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黄委。黄委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水利部。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告的同时,同步报送电子文件。

联系人:曹利远  秦鸿儒

电话:010-63204521   0371-66024483

邮箱:skc@mwr.gov.cn  657846171@qq.com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1:淤地坝风险隐患和老 旧淤地坝判定标准

2:淤地坝风险隐患排 查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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