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8号
现公布《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16年4月27日
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和交易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各类机构)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各类机构业务特点,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证券期货基金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利于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改革创新,丰富投融资品种,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商品交易,扩大对外开放。各类机构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对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充分、积极主动地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从政策出台到操作实施,时间短、任务重,各类机构要高度重视,将推行营改增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特别是针对资本市场特点,各类机构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过程中,必须把防范和化解技术、操作、法律等风险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确保全行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改增工作涉及业务流程梳理与调整、信息系统评估与开发改造、定价策略调整、成本费用管控以及内部制度建设和修订等多项内容,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类机构内部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应对,研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营改增准备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类机构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财税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分层做好培训。一要做好管理层的培训工作,让高管人员充分认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刻影响;二要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帮助业务人员熟悉增值税管理流程和要求,促使业务人员在收费定价、采购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三要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财务人员掌握营改增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操作要求。各类机构要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分层分级分类培训到位,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
(三)开展业务流程梳理和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道道扣、层层抵,涉及企业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项制度,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各类机构应尽快开展业务流程的梳理,找准增值税涉及的各个业务节点,在确保生产经营信息系统安全可控和零风险的前提下,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各类机构可以借助税务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力量,梳理业务流程、制定实施方案、改造信息系统、完善内部制度,尽快满足营改增的各项技术需求。
(四)做好定价策略调整和合同更新工作。各类机构要做好营业税销售收入基础上的价税分离工作,研究确定增值税下销售和采购的定价策略和相应的定价政策。梳理营业税模式下各项业务的合同模本,结合增值税相关政策,制定增值税模式下的合同模本,并尽快完成与供应商和客户新合同模本的签署工作。
(五)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工作。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各类机构应做好增值税税务登记和发票申领等工作,对增值税系统进行调试并开展模拟测试,通过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进项税票的抵扣以及增值税申报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六)做好增值税涉税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增值税实施“以票控税”,企业需要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周期的管理。各类机构应将增值税管理做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结合自身部门构架、职责分工等情况,增加相应的岗位、增配足够的人手,加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票据保管、进项抵扣、纳税申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发票开具与资金流一致,满足增值税的监管要求,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不出现任何风险隐患。
三、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涉及的几个具体事项
营改增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一次重大税收制度变革。依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在营改增试点中,各类机构向投资者(客户)提供的各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以不增加投资者成本且让利于市场为原则,做好价税分离工作。
(二)对于各类监管指标的计算,营改增后统一按价税分离后的价格部分作为计算基数,不应包括相关的税款部分。
(三)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各类机构应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尽可能采用同一税控系统。
(四)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应严格遵循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机构、企业、投资者等开具发票。营改增是资本市场的大事。各类机构在制度转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税部门反映,同时报告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将辖区证券期货基金机构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纳入监管与服务范围。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密切跟踪营改增对行业税负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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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证券, 期货, 基金, 经营机构, 营改增, 试点, 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6年, 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