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函〔2015〕11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旅游业开放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6-05-06 02:57:23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旅游业开放意见的函


旅函〔2015〕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响应中央关于设立福建自贸区的战略决策,推动福建自贸区对外开放和合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努力把福建自贸区建设成为两岸旅游合作先行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核心区,对自贸区内旅游业的进一步开放提出意见如下:

一、支持福建自贸区旅游业对外开放

1、扩大旅行社业开放。在上海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经营出境游外资旅行社数量,创新管理体制,支持创新对旅行社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支持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合资旅行社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不包括赴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允许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2、放宽旅游从业人员限制。支持台湾合法导游、领队经自贸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自贸区所在设市区(或试验区)执业。支持在自贸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台籍居民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

二、提升旅游及相关领域整体开放水平

3、支持平潭建设国际旅游岛。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加快旅游要素转型升级,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拓展文化体育竞技功能,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在改革试验、资金安排、规划及实施、国际旅游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会同有关方面,支持平潭离岛旅客购物免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落地。

4、促进整体开放带动旅游发展。根据上海自贸区经验,特色医疗、娱乐演艺、职业教育、旅游装备等领域地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形成新的特色旅游区域,进而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因此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开放,实现整个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提升。

5、推动实施旅游便利化措施。人员往来便利是旅游业开放程度的重要体现。积极争取海关、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推动人员流动便利化,实现自贸区口岸过境免签或自贸区所在省市长时间停留等更加便捷地签注措施;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邮轮、游艇 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重点突破在口岸通关、监管查验、码头设置、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政策难点。

三、推动相关制度创新


6、探索实现区内区外联动。旅游业不同于工业和一般商业服务,特别是代表竞争优势的新业态更需突破自贸区范围的限制。为此应将在区内注册区外服务作为制度创新加以重视。支持邮轮、度假区、低空飞行等领域的企业纳入自贸区框架管理。

7、鼓励旅游金融创新。自贸区是金融创新的高地。充分利用自贸区金融国际化水平高、人才集聚效应明显的特点,推动旅游金融产品创新,开拓适合旅游业特点的对外投资、融资、并购多种渠道,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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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家旅游局, 福建, 自贸区, 旅游业, 开放, 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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