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34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绍兴市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腾飞南路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绍兴市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腾飞南路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34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绍兴市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腾飞南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0〕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腾飞南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大运河(绍兴市上虞段)保护区划部分工程,暂不同意涉及萧绍海塘部分工程。
一、关于拟建项目涉及大运河保护区划部分:
(一)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简化桥梁形式,适当增加大运河文化元素,力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桥墩、桩基应远离驳岸,尽可能避让大运河保护范围;细化雨水排放口设计,避免雨水口施工对驳岸造成破坏。
(二)补充完善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减少各类振动对驳岸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河堤稳定性监测和水质监测,确保大运河文物安全,避免水质污染。
二、关于拟建项目涉及萧绍海塘部分,应在方案二的基础上,从减少路基厚度、提高拟建道路与横一路交叉口标高、取消海塘车行功能等方面入手,重新调整方案设计,避免破坏海塘本体,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五、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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