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6〕36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

浏览量:          时间:2016-05-07 03:37:5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通知


保监发〔2016〕3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5月4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外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投资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按照本准则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额未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本准则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额不动产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者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行为。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应当于签署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平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拟投资企业或者不动产项目名称及预计投资金额。本次投资为追加投资的,还应说明首次投资日期和截至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已完成投资的投资成本及投资余额。涉及境外投资的,还应当说明保险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及拟投资企业或者不动产等层面,所有外部融资或其他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安排。

(二)预计投资完成后,该企业或者项目投资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以及所属大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涉及境外投资的,还应当说明预计投资完成后的境外投资余额及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

(三)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说明关联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名称及拟投资金额;涉及其他关联交易的,说明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四)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实际出资10个工作日内,还应继续披露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上季末,该账户和产品出资金额、可运用资金余额;资金来源于外部融资或其他资金的,说明资金来源和金额。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大额不动产投资,除披露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所在城市、区位及建设进展情况。

(二)投资方式(物权或者股权)。

(三)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说明项目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主要业务范围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七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要素在后续操作过程中发生变动的,应当于相关要素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变动情况。

第八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险公司开展多项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应当逐项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分别披露信息。

第九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名称及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定期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将于何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拟投资企业或者项目涉及上市公司需要依规披露的,由上市公司依规办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本准则要求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名称及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按规定需要核准且达到本准则规定大额标准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可以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内统一投资平台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开展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适用本准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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