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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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弘扬高尚的职业精神,积极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公约。
一、坚持爱国为民。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用优秀的文艺作品奉献人民、回报社会。坚决抵制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行。
二、弘扬先进文化。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成果,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文艺实践,唱响主旋律,讴歌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反对在文艺创作中歪曲历史、亵渎崇高、宣扬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
三、追求德艺双馨。
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深入生活、刻苦学习,锐意创新、精益求精,不断锤炼艺术品格,勇攀艺术高峰。反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急功近利,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自觉抵制低俗之风。
四、倡导宽容和谐。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提倡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反对门户之见、文人相轻。
五、模范遵纪守法。
勇担社会责任,弘扬社会正义,引领文明风尚。自尊自重、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反对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自觉抵制“黄、赌、毒、黑”。
各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文艺家协会要积极宣传和推动本公约的执行。全国文艺工作者要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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