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企指〔2016〕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5-09 02:10:47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工商企指〔2016〕10号                    2016-1-11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文件要求,我省在盐城市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盐城市根据总局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也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试行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盐城市试点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各地要制定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二)简便易行,高效便捷。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要在登记的环节、时限、材料等方面,简化优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期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

(三)信用约束,强化责任。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由企业对其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情况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对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公示、惩戒等方式,实施信用约束。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另行制定),适用简易注销。

(二)简化注销流程。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简化公司清算程序、优化注销流程。可不再要求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机关的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或者驳回、公示等各个环节,畅通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三)保护合法权利。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时,要充分保护职工、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涉及注销企业的各方主体合法权利。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有关当事人对企业因未开业、无债权债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对异议成立的,要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企业责任。科学合理设计简易注销程序,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及其投资人应对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简易注销后,被发现企业存续期间存在债务但未清偿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司法解释,由企业投资人、股东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创新登记方式。在简化登记流程、缩减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网上注销登记。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多种渠道,企业可以凭申请材料到窗口申请登记,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直接扫描上传至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申请,还可以采取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

(六)强化信用约束。企业、投资人、股东及合伙人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诺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等,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和书面承诺,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背承诺的内容,骗取注销登记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相关权利,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对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分工,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工作。在实施中应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二)注重部门协同。在试行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要注重与内外部门的协同,一方面应积极与地方司法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地方司法部门对简易注销程序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协调,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另一方面要注重部门内部不同职能处室间的沟通协调,注册、监管、法制、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简易注销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在试行过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使各类企业和社会大众正确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和目的,明白简易注销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的同时,强化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要及时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做法,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解决,为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顺利推行夯实基础,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盐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盐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城市范围内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适用本规定。

未开业企业是指取得工商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及投资人对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1.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检(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2.已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

3.已设立分支机构的;

4.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5.利害关系人事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并被录入信息系统形成警示的;

6.信息系统提示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7.信息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务的;

8.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第四条 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指导、督查工作。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3.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第六条 合伙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和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解散的决议;

3.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承诺;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应载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并承诺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指定代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公章。

第九条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告知企业选择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

企业选择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简易注销程序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申请决定,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政务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依照简易注销程序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后,如有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造成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按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进行查处。对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或帮助隐瞒真是情况的,明知是虚假文件、材料仍代理的简易注销企业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委托人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股东(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三次以上未履行清算义务情形的,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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