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发〔2016〕7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条例明确,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娱乐场所准入审批实施“先照后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信用监管。为做好修改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先照后证”,规范行政审批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条例,依法开展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协调工商行政部门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条例修改后的工作衔接。要对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的原则,调整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执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要协同公安部门推动建立案件会商、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做好工作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等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文化场所的现场巡查,督促各类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状况较差的无证照场所要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信用监管,审批与执法联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全领域管理理念,做好审批与执法的协同配合。要建立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和约束机制,完善经营主体和产品黑名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开制度。要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原则,探索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要全面摸排辖区内无证照场所情况,分类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台账,确定监管重点,切实做到“看得见,管得住”。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无证照场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指导其限期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完善经营资质;对确实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无证照场所,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利用好“12318”文化市场举报平台,规范文化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将条例修改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文化部报告,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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