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规字〔2016〕8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5-14 03:07:13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


办规字〔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精神,改善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其管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能力,我局拟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管护站点用房基本情况


各地要对国有林场(含采育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包括现有管护站点个数、面积、建成时间、危旧程度、驻站职工人数等,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用房现状表》(见附件1)。

二、测报管护站点用房需求

根据驻站护林员人数,将管护站点划分为基础站(护林员≦10人)和中心站(10人<护林员≤20人)两种类型,对大型林场和国有林区可增设区域站(20人<护林员)。

各地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现有管护站点的布局等情况,综合考虑管护面积、交通情况、地形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结合林场撤并等改革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型站点布局和规模,测算并填报《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用房建设需求表》和《管护站点用房造价表》(见附件2、3)。

三、提出支持管护站点用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各地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管护站点用房纳入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可行性,并说明理由;统筹考虑护林员管护和生活等需求,按照标准化建设的思路,提出管护站点用房政策需求,主要包括管护站点用房面积、中央投资补助标准、配套设施设备需求等。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管护站点用房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分析情况,按时上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调查情况,对本地区管护站点用房现状、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和成功经验进行研究,提出下一步本地区管护站点用房建设思路,重点包括不同类型站点(基础站、中心站和区域站)的布设原则和布局(管护面积、站点数量等)、建设标准(用房面积、设施设备配置和造价成本等)等。各地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调查表和现有站点(包括危旧站点)分布电子矢量图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我局,材料电子版请发至:84238421@163.com。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李磊

电  话:010—84238418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张志

电  话:010—84239853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金川

电  话:010—84238911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用房现状表

2.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用房建设需求表

3.管护站点用房造价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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