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5〕2408号《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发挥试点示范的探索和引领作用,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3日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试点城市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应核实自评估报告真实性,并按通知要求报送三部委(须附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为经三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土地落实情况和实施主体确定情况;
(二)项目和收运体系建设进展等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收运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对餐厨废弃物非法收运处理行为的监督执法情况;
(七)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查。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试点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城市数量的20%。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三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对不通过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城市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原则通过的试点城市,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三部委在一年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
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试点城市应及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交实施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餐厨废弃物处理目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三部委批准。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七条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包括:
(一)调整说明。包括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实施方案调整情况、项目调整对试点主要目标的影响分析等。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处理规模、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等。
(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新增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调整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三部委提交评审报告。三部委依据评审报告批复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终期验收和清算
第十条 三部委下发通知,对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的试点城市开展终期验收。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以经三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餐厨废弃物新增处理能力目标完成情况,以项目运营主体的台账记录为依据。
(二)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重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覆盖率、收运量等,以收运台账记录为依据。
(三)投资额实际完成情况,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五)餐厨废弃物法规、规章制定及执行情况,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机制出台及执行情况。
(六)环保设施建设运行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第十二条 纳入终期验收范围的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并逐级向三部委提交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应核实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三条 终期验收自评估应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评估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建议或政策需求;
(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试点城市进行终期验收。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各地报送的自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终期验收城市数量的30%,形成终期验收报告,及时提交三部委。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批复不满5年,但已实现实施方案提出目标的试点城市,可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提出终期验收申请,并附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收到考核终期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终期验收,并将终期验收结果报送三部委。三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终期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查。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仍不具备终期验收条件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须向三部委申请推迟终期验收,并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进入资金清算程序。对不通过终期验收的,或延迟申请到期后仍不能终期验收的,三部委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取消试点城市称号,不再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取消称号的试点城市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第十九条 三部委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试点城市进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清算依据为上年实际餐厨废弃物处理量达到目标的比例。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清算情况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资金额超过清算资金总额的,扣回超出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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