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5-18 01:52:51

海关总署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2016-05-09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香港CEPA原产地证 书打印版本.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 书打印版本.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0838.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港澳, CEPA, 原产地证书, 电子化,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30号

相关政策